中国禅茶协会章程筹备草案

  时间: 2010年07月16日 08:57  来源:

  中国禅茶协会章程筹备草案

  中国禅茶协会以佛教四众弟子和热爱佛教事业的友人、茶人为主体,联合社会各界名流、人士以及爱茶的人组成的非赢利社会团体。

  

  第一章 总则

  第一条 宗旨 热爱生活、完善人格、弘扬禅茶文化,传播正信佛法 创建和谐世界 品味清雅人生

  第二条 目标 通过品茶参禅、拜山、放生、现代管理禅、书画展览、慈善活动、义工活动、行业沙龙、普茶、抄经等活动培植善根、培养集体共修精神,从而服务社会,利益大众。

  第三条 组成 A、企业会员:佛教用品生产商会员、茶叶商会员、佛教协会、社会团体及其他企业会员

  B、媒体联盟:电视广播媒体、纸媒体、网络媒体。

  C、个体会员:佛教四众弟子、禅茶爱好者、行业内的专家学者。

  第二章 协会活动设置

  第四条 协会活动内容

  A、举办禅茶为主题的弘扬佛教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的大型茶事活动。

  B、联合相关社会团体举办禅茶沙龙及文化交流活动。

  C、举办高规格,高层次的禅茶茶艺、茶礼的培训。

  D、举办禅学讲座,组织禅宗爱好者禅修。

  E、组织佛教旅游爱好者,参拜佛教名山。

  F、召集、推动和协助茶友举办日常性品茶、赏茶和以茶会友等活动。

  G、积极开展慈善活动,倡导放生,组织义工奉献社会。

  H、举办佛教“普茶”活动。

  I、组织佛教徒或佛学爱好者“抄经”。

  1J、组织佛教类书画展览。

  

  第三章 协会会员的权利与义务

  第五条 协会会员的资格

  A、协会会员必须是以不反对佛教教义、热爱禅茶文化为基本条件。

  B、承认协会章程,履行会员义务。

  第六条 协会会员的设置

  由本人或团体代表向协会提出申请,经审核条件符合协会即批准为会员。

  第七条 企业会员的权利

 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
  A、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  B、参加本会的活动;

  C、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  D、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  E、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  第八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:

  A、执行本会决议;

  B、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  C、积极参与本会活动;

  D、深入研究并提交研究成果;

  E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  F、按规定交纳会费;

  G、推荐、介绍自愿者入会

 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退会申请,并交回《会员证》。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 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。

 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
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  (三)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  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
  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 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,但提前或延期不得超过一年。

 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 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  A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
  B、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;

  C、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  D、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;

  E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  F、决定名誉会长、顾问的聘任;

  G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  H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;

  I、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  J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  K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、工作制度;

  L、决定对会员的奖励、荣誉称号的授予,向社会推荐本会优秀人物和优秀作品(成果);

  M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
 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特殊情况下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  第十八条 本会从理事会中选举会长1名、副会长若干名、秘书长1名、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(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/3)。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A、C、D、F、G、H、I、J、K、L、M项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 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2/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有效。

 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特殊情况下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 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为兼职,秘书长为专职。应具备下列条件:

  A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  B、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强的领导、协调能力和影响力;

  C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  D、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  E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  F、会长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专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;

  G、专职秘书长除具备上述条件,还应具有相当的佛教知识和禅茶文化知识。

 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,其任期不得超过两届。如需延长任期,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经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。

  第二十三条 本会以会长为法人代表;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。

 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A、决定、召集、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;

  B、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;

  C、领导本会开展工作。

 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专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A、在会长、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本会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  B、协调各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  C、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后聘任;

  D、报请常务理事会同意后,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、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  E、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  F、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会务。

 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,秘书处下设办公室、财务部、学术交流与宣传部、咨询服务部4个办事机构,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;办事机构的增减根据发展需要,由秘书长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。

  第二十七条 本会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的设立,由秘书长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。

  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 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:

  A、会费;

  B、捐赠;

  C、所属企业管理费;

  D、主管机关拨款;

  E、存款利息;

  F、服务创收;

  G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,会费标准为:

  A、单位会员,企业会员5000--15000元/年、其他单位会员2000--5000元/年;

  B、个人会员,100元/年。

 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  第三十一条 本会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;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;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 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、审计部门的监督。

  第三十三条 本会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  第三十四条 本会办事机构人员编制数,由常务理事会决定,实行届期聘用制,待遇参照非盈利单位人员待遇。

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 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

 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。

  

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 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,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 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主管机关同意。

 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算本会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。

  第四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 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  

  第八章 附 则

 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 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 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  

  中国禅茶协会筹委会